随着禁渔期的开始,一些捕捞行为很有可能将会触犯法律。然而,依然有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想偷着“捞一把”。去年以来,唐河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83件。许多人明知禁渔期捕捞是违法行为,但为了眼前利益,触碰了法律红线。
2020年6月2日早上,田某举、田某朝和田某太相约到唐河县郭滩镇某河道捕鱼。三人在水面上利用田某朝携带的电捕鱼器、撒网、网兜、渔裤等工具正在捕鱼时,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三人捕捞鲤鱼3条,鲫鱼166条,共计重18.7斤。民警当场扣押了三人携带的捕捞工具。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举、田某朝和田某太违反保护水产品法规,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三人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田某朝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田某举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田某太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根据唐河县人民政法发布的《关于实施2021年春季禁渔的通告》,规定自2021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在唐河县境内所有河道、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止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杜明 吴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