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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行动

镇平县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行动
2021-04-10 13:51:22 来源:中华网河南

镇平县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行动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将教育整顿学习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执行工作动力,“用尽一切手段,穷尽一切措施、想尽一切办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了群众满意度。4月8日,镇平县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行动,对涉民生案件、特别是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五类案件全力克艰攻难。

疫情影响难以付款 善意执行促成和解

赵某从事金鱼养殖,多次从李某处采购饲料,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金鱼销售渠道不畅,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因此产生诉讼。在调解书生效后,赵某仍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支付李某饲料款,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宋强在承办案件后,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告知其密切关注赵某的行踪,以便于法院采取拘传、拘留的强制措施。4月8日晨,李某向宋强报告了赵某的具体位址等信息。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在雨后泥泞的乡间道路上奔波半个小时后,到达赵某的家中,顺利对拒不报告财产、拒不执行义务的赵某予以拘传。

赵某被拘传到法院后,表示并非不同意还款,而是因为受疫情影响,销售渠道出现问题,目前正在做直播带货,拓展销售渠道,待具有能力后一定履行义务。考虑到赵某的具体情况,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也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说明了“放水养鱼”以实现债权的道理所在。最终,在执行干警的极力促成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冯某提供执行担保,案件执结。

所养犬只致人伤害 拒不执行被予拘留

赵某和渠某女系夫妻关系,其所饲养的犬只将渠某男咬伤左眼。事件发生后,赵某和渠某女支付渠某男4000元。双方因此产生诉讼,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和渠某女赔偿渠某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7393.24元(含已付的4000元)。赵某和渠某女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和渠某女书面报告了财产状况,但一直以不具有赔偿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的集中执行活动中,渠某女被依法拘传到镇平县法院进行调查,执行干警向赵某和渠某女指出,如果确实不能全部履行,也应当部分履行,也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以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渠某女仍以不具有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任何义务。

经做思想工作无效,在经过依法批准后,渠某女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在经过核酸检测、体检后送镇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在本次集中执行活动中,共拘传被执行人10人,执结7案,拘留3人,执行到位金额27.23万元。(杜明 李智)

标签: 镇平 法院 专项执行行动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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