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向“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做法说“不”,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树立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了积极向上、尚法崇法的法制环境,为建设和谐宛城、平安宛城、法治宛城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金某存家中有前租户遗留下的旧家具需要清理,就联系楼层管理员魏某芳问她要不要旧家具,要的话到其家里把旧家具搬走。随后,魏某芳分别与原告张某、保洁主管金某改通电话,三人到金某存家清理废旧家具。张某在清理旧桌子抽屉时,发现一包口香糖,魏某芳将口香糖分给金某改和张某,金某改没有吃口香糖,魏某芳和张某食用口香糖后抬着桌子往门外走,刚走出金某存家门口,张某和魏某芳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出院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金某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2690元。
宛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林峰仔细查阅案卷,反复观看现场视频,证实张某到金某存家里清理旧家具,并非向张某说的是受主管领导金某改和第三人魏某芳指示处理废旧家具。
其次,张某在起诉事实依据中陈述前后矛盾。张某多次在起诉状中陈述称“因食用口香糖中毒”,提交的录音证明方向为“是吃口香糖造成的”,而张某在提交的视频证明方向为“张某在金某存家里,也不一定是口香糖中毒,也可能是气体中毒”。当李林峰法官在法庭上向张某询问公安和医院对其中毒原因是否查明时,张某回答“公安上还没有结论,出警的一个警官说口香糖无毒,医院也说口香糖没有毒”。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陈述否定了其主张的所谓口香糖中毒,同时,医院及公安部门也未对致害原因进行确定,不能因张某和魏某芳二人吃了口香糖出现不良反应,就确定是因为在被告金某存家食用口香糖而导致中毒,可能是张某、魏某芳她们俩人的自身原因或者是她们到金某存家之前的某种原因导致的。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致害原因、也不能证明侵权行为、行为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存在,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承办法官李林峰表示,长期以来,“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成了个别人眼里解决纠纷的准则,若简单、机械地采用“有损害就赔偿”模式,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社会导向也会发生偏差。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对社会思潮的引领,树立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向标,规范了全社会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也诠释了“司法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杜明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