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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坚决向虚假诉讼“亮剑”

南阳中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坚决向虚假诉讼“亮剑”
2021-04-27 11:00:40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中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坚决向虚假诉讼“亮剑”

4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铁松健,刑二庭庭长刘子国出席发布会,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主持发布会。省市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南阳中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坚决向虚假诉讼“亮剑”

南阳中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坚决向虚假诉讼“亮剑”

发布会上,铁松健副院长首先通报了全市法院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案件情况,刘子国庭长通报了三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是指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及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行为。

虚假诉讼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工作意见,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南阳中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坚决向虚假诉讼“亮剑”

2017年以来,南阳两级法院共查出涉虚假诉讼案件39件。对于已经结案的26件经审查进行再审纠错,将其中情节严重的12件1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案件10件12人,全市法院已经审结8件9人,结案率为80%,涉案金额近亿元。

当天发布的虚假诉讼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李某某持镇平县某投融资中心咨询服务协议和伪造的“周某某”签字收条向镇平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镇平县某某黄金有限公司、周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判决周某某偿还李某某10 万元及利息。周某某不服向南阳中院上诉,南阳中院改判由镇平县某某黄金有限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及利息,周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指令南阳中院再审,南阳中院裁定撤销本院及镇平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镇平县法院判决某某黄金公司偿还李某某10万元及利息。

经查,李某某所提供的周某某收条复印件经司法鉴定:签名字迹并非周某某本人所写,而是激光打印形成。

而在此之前,被告人李某某持张某某签字的40万元收条和2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向内乡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何某支付投资款35万元及利润,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向南阳中院上诉,南阳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向河南省高院申诉,在再审中,李某某以有新证据为由,提交落款为2013年2月2日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的40万元收条,以此证明李某某投资额为60万元(2月6日收条中含张某某投资20万元)。张某某申请对落款为“2013年2月2日”与“2013年2月6日”两份收据的文字形成方式进行鉴定,经技术鉴定,“2013年2月2日”收条中除“6”(6字被涂抹后在上面写2)之外的字迹是由“2013年2月6日”收条上相同内容的字迹复制后又重描形成,河南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南阳中院原审判决。

对于李某某虚假诉讼的事实,镇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某某采取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证据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让他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引起当事人上诉、申诉,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近年来,南阳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多发态势,全力防范、排查并予以严厉打击,全力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南阳建设。(杜明 陈立丽 赵婉)

标签: 南阳 中院 打击 虚假诉讼 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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