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南阳中院的指导下,通过现场调解,一次性解决了数起合同纠纷。
据悉,2013 年8月,某村村委会以村民小组名义同茶业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当中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月,逾期一个月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0月,茶业公司向村委会缴纳租赁费用,遭到村委会拒收。该村委会认为,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已逾期一个月,其享有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于是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茶业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应当具备法律条件和程序,村委会没有以明确的方式通知茶业公司解除合同就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协商未果后,茶业公司起诉了该村民委员会,法院一审判决茶业公司与该村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同时,该村两个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以及茶业公司,要求确认村委会以村民小组名义同茶业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经过调查,两个村民小组对茶业公司租赁土地进行茶叶种植的事实是知晓的,但由于当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是通过村委会签订的,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认为当时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提起诉讼。
针对该情况,内乡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同市中院二审法官、茶业公司、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代表沟通,希望能够化解矛盾,既保护村民小组权益又保障企业发展。在茶业公司往年按时向村委会支付租金的良好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与村委会沟通,与村民小组代表谈心,充分肯定了他们的维权行为,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企业发展的不易,作为扶贫项目,茶业公司对栽种茶树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给当地经济带来了增长,但公司还处在发展阶段,最近几年才见效益。
经过多次沟通,在达成初步调解意见的基础上,市中院亲临现场指导,最终村委会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愿意与茶业公司重新约定相关事宜,申请撤回上诉;茶业公司也同意与村委会调解,撤回起诉;两个村民小组也撤回对村委会和茶业公司的起诉。
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内乡法院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杜明 李永辉 郭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