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承办了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女)系聋哑人,被告娄某(男)系精神病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该案件在承办伊始,便承办法官闫学东的重视。
在接到案件后,闫学东法官带领团队迅速的到南召县某精神病医院了解情况。经过走访了解,发现娄某在精神正常时与常人无异,但是在娄某发病期间却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甚至对张某与娄某的婚生未成年孩子实施过暴力,给小孩留下了很深的心理阴影。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抓住娄某神志清醒这一有利时机,闫学东法官便迅速的组织原、被告双方以及他们监护人进行了开庭,开庭过程中娄某神志清醒,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虽然娄某不同意离婚,但是闫学东法官考虑到娄某曾对原、被告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实施过暴力并留下了心理阴影,十分牵挂孩子们的身心健康。闫学东法官担心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离婚,容易在心理上激怒被告,可能使其在发病期间再作出偏激的行为。于是,秉着保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闫学东法官数次来到某精神病医院,在娄某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与其进行积极沟通。闫学东法官不断与原、被告双方的监护人进行联络,同时从家庭环境、孩子成长、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与娄某进行分析交流,建议他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成长学习,把积极接受治疗争取早日痊愈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闫学东法官的耐心劝解下,2021年4月娄某同意离婚,两个小孩跟随母亲张某生活。至此,该案以有利于原、被告双方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避免出现更大家庭纠纷的方式圆满结案。(杜明 马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