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午,南阳市某人民武装部部长聂明一行将一面绣着“公正执法先锋 法律拥军模范”字样的锦旗送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感谢该院法官杜鸿依法维护部队合法权益,并对法院快立、快审、快结涉军案件连连称赞。随后,宛城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赵曙君与武装部部长聂明一行就司法服务、军地共建等进行座谈。
这面锦旗背后的事情还要从1998年说起,当年南阳市某人民武装部与南阳市某集团签定《房产契约》,将一处综合楼卖给该集团。2012年,南阳市某集团又与李某某签订了《清偿债务风险协议书》,将《房产契约》中的权利义务以55万元全部转让给李某。2020年6月,李某将武装部诉至法院,要求武装部交还涉案房产并支付相应租金。
宛城区法院东关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杜鸿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到现场实地勘察,全力了解实情。因该案诉争的四层综合楼位于武装部住所地院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规定,涉案房产在南阳市某人民武装部军事管理区内,应由人民武装部管理使用。
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南阳市某集团签署的《房产契约》中约定将被告所有的四层综合楼转让给南阳市某集团。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及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未依法转移,南阳市某集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转让。原告李某某与案外人南阳市某集团签署的《清偿债务风险协议书》中约定南阳市某集团将其在武装部拥有的长期应收款人民币59万元的相关手续出让给原告李某某,该协议系债权转让协议性质。结合案件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某依据该协议获得的是债权,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交付涉案房产,亦无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法院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2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宛城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赵曙君代表宛城区法院接收锦旗后表示,宛城法院始终把维护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对涉军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切实保障军民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实际行动维护军队和地方的稳定。(杜明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