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这9万块钱,我不知道跑了多少腿,感谢你们终于解决了我的这块‘心病’”。在桐柏县法院吴城法庭内,申请人毛某对刘兴元法官说道。
据悉,2021年1月,毛某与张某、刘某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购买张某、刘某位于吴城街某路口的房子,约定价款20万元,签订协议时付款9万元,下余11万元于2021年3月20日前付清。后毛某了解到张某、刘某的房屋无相关产权手续,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遂毛某与对方协商,希望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张某、刘某拒不同意解除协议,并拒绝退还毛某已支付的9万元购房款,毛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吴城法庭收到案件后,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后又通过庭审中和庭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本次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张某、刘某当场返还原告毛某购房款8.5万元,双方就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
(供稿:桐柏县法院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