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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布2021年第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事例

南阳中院发布2021年第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事例
2021-06-29 13:02:15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事例

(2021年第一批)

行政法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审判是政府与公民、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机制。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的行政审判,肩负着规范与治理的功能,既是民主法治的晴雨表,也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

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6月29日上午,南阳中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征收、行政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工伤行政管理等领域,对于总结已有的出庭应诉工作经验、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妥善化解、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一】

赵某某诉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安字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在镇平县安字营非法占用农用地投资建设砖厂,2018年6月9日,镇平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的砖厂强制拆除,原告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镇平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无效。后原告向二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没有作出赔偿决定及答复,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于12.4国家宪法日开庭审理,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天军、镇平县安字营镇人民政府镇长苏振强提前熟悉案情、开会研讨,认真出庭应诉参与法庭庭审。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怠于作出征收决定,致使原告关于涉案土地和建筑的财产权益持续受到限制,判决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南阳中院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建设相结合,在国家宪法日当天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震凤,南阳市政协副主席李敬铎,南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乔,南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史村,南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孙云飞以及30余名市直干部共同旁听了这起案件。

对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老百姓最期待的是“官”能出庭应诉,而不是“告官不见官”“告官难见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出庭应诉与原告直接对话,体现了负责人尊重法律、尊重法治、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法治理念,表明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态度,使当事人感受到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和依法行政的诚意,可以有效缓解官民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还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和表率作用,能够加强本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增进司法公信力,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南阳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二】

邓州市某食品厂诉邓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征收补偿一案

【基本案情】

邓州市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建设文新街,占用原告邓州市某食品厂商住用地5.24亩,原告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后原告以邓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征收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裁判结果】

开庭前,南阳中院行政庭与原告、被告反复沟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与党校联络对接,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学术报告厅公开审理此案,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张伟出庭应诉。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责令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尊重法律、服从法院的判决,纠纷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南阳中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巡回审判进机关”相结合,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公开审理此案,在党校学习的县市区局长进修班、市直科长培训班200余名学员现场旁听了庭审。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向旁听的机关干部们介绍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与主要功能以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积极意义和相关要求。

庭审是最好的法治公开课,一次真刀真枪的出庭应诉和庭审辩论胜过十次普法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观念,提升依法行政的觉悟,另一方面,通过庭审现场而不是通过阅读材料、听取汇报了解一线执法的真实情况,能够提升对一线执法人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会对一线行政执法形成“倒逼”机制,让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更加完善,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执法,减少行政争议。

【案例三】

河南某制罐公司诉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河县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管理一案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杜某在河南某制罐公司从事包装岗位工作,工资按月发放。2019年3月6日下午2点,杜某在操作机器时左手受伤。后杜某向唐河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唐河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其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唐河县委常委、副县长乔国涛,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建舜积极出庭应诉,开庭前听取该案案情的汇报,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做好此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充分准备。庭审中,认真履行应诉职责,并表示会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典型意义】

唐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常务副县长亲自出庭,是南阳市2021年以来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职出庭第一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及时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提前了解庭审礼仪,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准时参加庭审,依法履行应诉职责。同时负责人不能仅满足于“出庭”,还要利用庭审作为平台,积极展示行政执法风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感受到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自信和依法纠错的勇气,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良好法治形象,有助于妥善化解纠纷,做到“出庭出声又出彩”。

【案例四】

刘某诉南阳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 南阳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宛区政告[2020] 1 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仲景街道泥营社区滨河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通告》,刘某的房屋在通告实施征收的范围之内, 刘某认为该《征收通告》违法,且南阳宛城区人民政府在未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的情况下便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南阳宛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一硕出庭应诉,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表南阳宛城区人民政府作最后陈述,表示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庭后法院也数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和沟通,多次调整调解方案,最终本案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旨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大大提升行政诉讼的质量,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更加熟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具体合理的解释说明,提高应诉针对性;另一方面若行政机关仅由代理律师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他们或者对行政执法状况不熟悉,或者对于原告提出的调解意愿不能直接表态,使得庭审效果和解决纠纷的效果大打折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群众面对面平等沟通,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近距离化解争议纠纷,减少诉讼外的层层请示汇报,能够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方协同互补优势,便于双方达成调解、提高诉讼效率,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五】

张某诉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南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6日凌晨张某报警称,在南阳市某饭店吃饭时,与宋某因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对方殴打受伤,打人者有七八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接警后经过调查,查明张某与宋某有债务纠纷,案发当天两人因协商未果,张某追逐宋某时,双方发生拉扯。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张某不服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和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处级侦察员王勇、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副局长郭敬科出庭应诉,倾听原告的诉求表达,及时了解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重新审视,并在诉讼中履行了法定职责最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告官能见官”“问题能解决”,就会吸引更多群众通过诉讼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就能有效化解争议,将问题解决在初始萌芽状态。行政机关负责人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得到提升,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引发的行政纠纷数量下降,形成的诉讼案件能尽快化解,就能形成良性循环,政府公信和司法权威将有效提升,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也将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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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