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甥舅如父子”。因外甥酒后辱骂舅舅,舅舅动手打伤亲外甥,外甥将两个舅舅诉至法院。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原告段某承担各项损失的70%;被告孙某甲、孙某乙承担下余的30%,赔偿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2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段某平素不善待其母亲而曾遭舅舅孙某甲、孙某乙的批评,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9年11月29日凌晨零时许,段某酒后到其母亲住处,砸坏室内物品并高声辱骂孙某甲、孙某乙,二人闻讯后赶到现场,段某继续辱骂,二人遂动手将段某打伤。段某受伤后到南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858.26元。2019年12月1日,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分别对被告孙某甲、孙某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此后原、被告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段某遂将两个舅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10708.74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仁爱孝悌”“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的传统美德,维护公序良俗是司法机关的价值追求。本案原告作为二被告的晚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警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被告对该事实亦不否认,卧龙区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无端肆意辱骂二被告,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其本人的行为与中华民族的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具有重大过错,为维护良好的家庭伦理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杜明 丁清凌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