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拿到调解书的原告杨某和被告刘某都纷纷发来信息,对桐柏县法院王玉利法官团队表示感谢。
2014年,杨某为刘某在桐柏县某输水管道工程中提供空压机管道试压劳务服务,约定刘某按小时支付劳务报酬。杨某完工后,刘某一直未支付其报酬。经杨某多次催要,工程完工后,刘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证明条,证明其共提供劳务35个小时,但工资款未具体结算。7年来杨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报酬,刘某一直未支付。2021年4月,杨某诉至桐柏县法院。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发现案件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原被告双方在最初约定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写明每小时的用工工酬,原告认为当初约定的工酬是每小时500元,用车油费自理。被告则认为在实际用工中部分油费和运费是由被告承担的,所以工酬应该按300元每小时计算。为尽快统一双方意见,法官多次走访各方调查,最终在法官的帮助下双方就劳务费计算标准和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原告现在外地务工,被告身体不便,法官组织微信调解,减轻了双方诉累,案件最终成功调解。
(供稿:桐柏县法院 刘亚兰 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