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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区法院:分段调解疏难点 聚焦矛盾解纠纷

南阳宛城区法院:分段调解疏难点 聚焦矛盾解纠纷
2021-07-20 15:31:31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宛城区法院:分段调解疏难点 聚焦矛盾解纠纷

“叶庭长,真的不好意思,之前对你有所误会,言语中多有不满,没想到你不计前嫌,为了施工费多次进行调解,逐个解决争议点,最终解决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今天,我代表全体农民工对你表示感谢。”近日,陈某将一面绣有“执法如山 为民做主”的锦旗送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叶俊凡手中。

据悉,2019年10月,陈某与某实验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包某实验学校综合宿舍楼的全部劳务施工,某实验学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劳务费。陈某按照约定完成劳务分包项目后,某实验学校却一再拖延支付劳务费,因某实验学校的拖欠行为导致农民工多次集中上访,无奈之下,陈某将某实验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实验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3100000元,并按照相应月息支付利息。

宛城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叶俊凡仔细查阅诉讼材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致电并组织面谈,梳理出双方争议焦点。陈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费。陈某称,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变更均经过被告认可,该变更不影响劳务费的计价标准,而《补充协议》是在疫情之后所签订,因被告建材跟不上,导致停工致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协议,即被告应支付原告50万元停工损失,以及剩余劳务款按照2分的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某实验学校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进行明确约定,仅约定综合单价,需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总量、工程总价款进行科学鉴定后,才能确定劳务费总额。因疫情导致建设项目停工,2020年5月25日,项目复工时,原告陈某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胁迫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有失公平且违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应予以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了面积计算方法及劳务费单价,只要鉴定报告计算出双方诉争的建筑面积,据此计算出劳务费款项后,扣除已付款项即可。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合同中并为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方利息请求应自起诉之日起,以银行间拆借利率为准。

叶俊凡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采取分段调解法,对矛盾点逐一“击破”,首先针对《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施工面积核算方式与鉴定报告核算面积方式不同的问题,叶俊凡一方面根据鉴定报告对各楼层和特定区域施工面积的数据相对准确的情形,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采用各个独立的数据,另一方面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引导当事人在核算时结合合同约定和施工情形,采用合同约定的核算方式进行综合汇总相关数据,既利用了鉴定数据准确性,又不拘泥于鉴定报告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施工量之争转换为增加调解信心的基础。

随后,对于原告雇佣的员工王某发在工地未施工期间,到被告的学校追要工程款时,突发疾病死亡(因学校放假没有及时发现),被告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向王某发的近亲属赔偿10万元,针对该10万元死亡赔偿金能否抵扣工程款的争议,叶俊凡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就原被告的责任而言,不论最终如何承担,该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审理范围,如果不调解,该纠纷应另案处理,但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叶俊凡结合死者的用工关系、放假期间死者来被告学校追要劳务费目的、原告是死者劳务费的直接付款义务人、被告是死者劳务费间接付款义务方、死者死亡地点处于原告施工地和被告办公地重合等因素,协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万元,双方对此均比较满意。

最后,针对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以及如果按该协议裁判存在的争议因素如何解决的问题,叶俊凡在查明该协议效力上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后,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律师通知到调解室,认真听取被告方的意见,一同梳理好协议签订的原因、签订情形、签订内容与实际状况的对应事实等,分析、查找有无可撤销或无效因素,引导被告认识《补充协议》的合理性,提醒其尊重《补充协议》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引导原告认清该《补充协议》未考虑疫情应扣减其中部分停工损失等因素,最终达成了由原告让出其中的15万元,保留被告补偿给原告35万元的解决意见。

通过这三个具体焦点的突破,让原告看到了法官的耐心和被告解决纠纷的诚心,调解期间,原告又主动认可了庭审中少认可被告已付的5万元款项,又减少一个争议。前述调解结束后,叶俊凡继续鼓励双方积极参与调解,围绕尚未解决的数额统一核算问题、违约金确认问题及付款期限确定问题,进行第二个阶段的调解。叶俊凡既结合当前原告雇佣人员追要劳务费的情形,又考虑了被告的教学费用收支规律和现状,综合逾期期间因素,合理的确定了双方均可接受的全案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85752.8元及利息,由被告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支付顺序,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即2021年7月1日前支付其中的80万元工程款,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其中的100万元工程款,2022年3月1日前支付其中的985752.8元工程款及前两期和本期产生的利息;前述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78575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各期对应款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逾期未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和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杜明 赵倩)

标签: 南阳 宛城 法院 分段调解 劳务分包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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