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详细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方面的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必须从教书育人方面落实教育、保育职责,强化校园安全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时,作为校方应当勇于担当,将学生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
“本案的判决正是积极响应新法号召,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为其成长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7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在市第十七小学巡回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后,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康宏如是说。
去年11月,南阳市某小学安排大扫除,五年级学生张某被安排用拖把拖地,张某在拖把池洗涮拖把即将结束时,学生李某从卫生间出来,看到拖把池水龙头未关,过来关水龙头时与转身离开的张某发生碰撞,张某站立不稳,趴倒在洗手池上,磕坏了牙齿。
张某受伤后,先后在南阳市和郑州市相关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张某成年后右上中切牙牙齿种植术费用约15000元,常规使用约需15-20年更换一次;左上中切牙牙冠修复费用约需4000元,常规使用约10-15年更换一次。以上更换周期至河南省人口平均寿命。
事情发生后,因张某家长与李某家长、学校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李某、学校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名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99337.77元。
庭审中,三名被告各执己见,声称自己没有责任。
李某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大扫除期间,李军看到水龙头未关,怕浪费水去关掉没有错。两个孩子相距80cm左右,不存在奔跑,他也是做好事,两个孩子不小心撞上,李某没有责任。
南阳市某小学认为,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且学校为学生办理有学生损害学校责任保险,张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15万元无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另外,李某也应当承担责任。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认为,学校投保的是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为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代理其承担。本案张某的伤害不可预见,是突发偶发,学校不可能预见,已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另外,张某的牙齿修复超过了国家普及性标准,扩大了损失,且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究竟谁应为张某的损害承担责任呢?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的整个过程中,李某没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且李某关掉水龙头的行为是一种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无造成张某损伤的故意和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南阳市某小学安排学生进行与其年龄相当的劳动,是对学生的德育和劳育,旨在培养学生的高尚情操和文明素质。就此次事件而言,虽然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张某的损伤也不是因学生打闹嬉戏造成,但在铺设地板砖的洗手间区域,学校应当预见洗手池、拖把池周边为最易产生湿滑的地方,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做好防滑措施,给孩子们提供更为安全的环境,因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因学校在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且事件的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故应当按约定代替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巡回法庭当庭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金99850元及部分案件诉讼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康宏为老师和家长们讲授了暑期防溺水安全知识,法官们向家长发放了“珍爱生命 预防溺水”倡议书和宣传彩页。(杜明 丁清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