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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书记员,罚!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辱骂书记员,罚!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2021-07-29 17:00:56 来源:中华网河南

案情概述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村民王某于2020年底在网上看到了山西省刘某发布的出售油菜籽的信息后,向刘某转账5800元欲购买油菜籽。刘某收到款项后,迟迟未予发货,后经王某催促,刘某退还货款2000元,下余3800元未予退还。2021年4月,王某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高新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出言不逊付代价

本案书记员在送达法律文书后,身在山西的刘某与书记员取得联系,刘某表示将在近两个月履行义务,并明确表示路途遥远不再到庭应诉。因其未说明准确日期,本案原告王某也不接受该意见,案件正常开庭审理。后高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货款3800元。刘某在签收判决书后,即拨打本案书记员电话。由于当日该书记员连续开庭,未能接听电话。刘某于2021年5月21晚20时20分、20时34分,连续向书记员发送辱骂短信。另据当事人王某反馈,刘某在当晚20时39分,以微信方式向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得知上述情况后,本案主审法官李剑光向被告刘某去电,对其进行了训诫,鉴于刘某对其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在通话过程中出言不逊,百般狡辩。后报经院长批准,高新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刘某罚款2000元。刘某在得知自己被罚款后,态度嚣张,表示作出罚款决定了也不会缴纳。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再次对其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认清法律后果,切莫以身试法。最终,在决定书指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刘某主动将罚款2000元缴纳至非税专户。

本案承办法官李剑光表示,本案系一起很简单的纠纷,刘某认为其身在外省便肆意辱骂审判人员,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虽然退还了货款,但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处罚,得不偿失。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必须得到维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必须得到保障。任何挑衅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杜明 王宪 宋伟 马婉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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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