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方式,成功腾退了被执行人抵押给银行的一处房产,促使案件执行完毕。
据了解,2016年5月,金某与新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480000元,并由金某某和王某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金某未按照约定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金某偿还480000元借款及利息。如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就金某某和王某共有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查封了金某某和王某共有的房产,该套房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最终由案外人拍下。拍卖成交后,为督促其主动迁出,执行干警多次与金某某及王某进行电话沟通,反复耐心地向其释法明理,并多次到金某某家中,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作思想工作,向其释明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通过数十次的耐心沟通,被执行人金某某承诺主动搬离房屋。7月29日,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金某某的家属主动将房屋腾退完毕,该起案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杜明 程童雨 万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