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与被告郭某富系邻居关系,宋某房屋西侧长着一棵由郭某富栽种在自家院子里的大榆树,该树紧邻宋某的房屋,直径约80公分左右,自然向东倾斜。
6月15日那天,雷雨交加并刮起7.8级大风,大风将郭某富栽种的榆树刮倒,树的树梢、树干整体砸在宋某房屋的屋顶上,将屋顶的栏杆砸坏、墙壁上的磁砖被砸碎十块左右。大雨过后,因屋顶裂缝漏雨,宋某家的厨房和卫生间内积水约一米多深,因宋某与郭某富多年来关系紧张,导致宋某无法与郭某富直接沟通,而郭某富发现其栽种的树将宋某的房屋砸坏后,也未与宋某联系。事发后,宋某多次找村干部与郭某富协商赔偿问题,郭某富以树倒系天灾人祸,不予赔偿,还扬言宋某盖房时就占了他家的地界,要宋某先行赔偿。无奈之下,宋某又找到政府和司法所出面处理,仍未解决赔偿问题。最后,宋某来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宋某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案件立案后,以诉调案件分到宛城法院茶庵法庭进行诉前调解。因该案系相邻关系纠纷,原被告双方都是多年的邻居,不宜激化矛盾,茶庵法庭的诉前调解员肖章群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之间矛盾积累多年,郭某富一直不到法庭配合调解。随后,案件由诉前调解转为正式立案,该案承办法官、茶庵法庭庭长王海燕通过上门送达的方式,前往郭某富家中送达应诉手续,并向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最终郭某富接收了相关法律手续。从郭某富家中出来后,王海燕又来到宋某房屋的屋顶查看被树砸坏的现场情况。
应诉手续送达后的第二天,双方当事人来到茶庵法庭进行调解,王海燕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使郭某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给予赔偿。但因赔偿和维修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王海燕庭长、诉前调解员肖章群及法庭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事发现场对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丈量、勘验,因双方当事人仍对受损房屋漏水维修费用有较大争议,王海燕在仔细观察两家房屋所处环境后提出,郭某富地界上没有任何建筑物,如果他同意,就让宋某在双方相邻部位的夹山墙上安装两个下水管,让宋某屋顶上的雨水流下去,这样既减轻了郭某富的赔偿费用和维修费用,又将宋某家楼顶上多年来的排水问题得以解决,这样不仅化解了矛盾,还拉近了双方的邻里感情。双方当事人听后,均同意了王海燕的意见,此意见促使矛盾双方由原来的20000元维修费用协商至1000元,宋某负责房屋受损部位的维修,郭某富向宋某支付1000元的维修费用。初步调解意见达成后,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中除约定本案赔偿方案外,也对双方今后相邻关系相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郭某富当庭支付1000元的维修费用,本案顺利审结。
茶庵法庭作为宛城法院的派出机构,一直以来植根于基层,通过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矛盾化解方式,积极与当地基层行政机关、群众自治机关等通力协作,加强与诉前人民调解员的联系,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最根本、最切实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化、高效化、源头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杜明 赵倩 李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