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唐河县法院联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唐河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活动,共放流97公斤原种鱼苗,弥补被告人损害的渔业资源,修复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
据了解,2021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拉载着自制捕鱼船、自制渔网、改装过的电捕鱼器等捕鱼工具来到唐河县城郊乡刘庄村郭湾码头沙场(唐河)下游河道,使用上述自制捕鱼工具在河道内非法捕鱼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重,被告人刘某非法捕获鱼类共计38.45斤。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使用电捕鱼器的行为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不仅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还使水体产生污染,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产生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承担增殖放流97公斤原种鱼苗的生态修复责任。
9月10日下午,唐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干警们来到五里河大桥附近河段,将97公斤原种鱼苗分批投放至河中。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唐河县法院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让非法捕捞水产品者成为护鱼人,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修复人,实现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目的。
近年来,唐河县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加大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下一步,法院将进一步贯彻打击与保护并举的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举的效果,为守护绿水青山,服务美丽唐河发展提供司法力量。(杜明 谢丛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