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与两轮电动车刮擦,两轮电动车上7岁幼童摔倒又被他人车辆碾压后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邓某在审判席上看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肇事者的无限悔意,更在申请立案执行40天内看到了法院执行干警司法为民的初心。
2020年4月30日,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给王某送货途中,刮碰到邓某驾驶并载乘年仅7岁儿子的两轮电动车,致两轮电动车摔倒,邓某的儿子跌倒后,又被李某驾驶的小货车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及其儿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法院判决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就民事赔偿向宛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常某及其雇主王某、相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宛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邓某286828元,雇主王某赔偿449265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20日,由于被执行人王某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邓某向宛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执行干警孟欣立即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并与申请人联系沟通。在与申请人沟通过程中,孟欣发现申请人邓某已年过四十,车祸身亡的儿子是他的第一个孩子,事故发生后,夫妻俩万分悲痛,事故主要责任人常某已服刑,只有帮助他们拿到赔偿金才能抚慰夫妻两人的悲痛之心。孟欣通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发现该财产线索后,便立即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
由于司法拍卖房产需要时间,为了尽快让受害人拿到赔偿款,孟欣在查封房产后,立即约谈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查封手续并告知查封结果,要求其能尽快履行赔偿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王某对法院判决他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理解,存在很大的心结,拒不配合执行。
孟欣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现状,对判决结果详细地释法解疑,耐心做王某的思想工作。最终,王某从内心真正地接受了判决结果,并表示愿意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赔偿义务。8月31日,王某主动来到法院,将赔偿金足额交予申请人邓某,该案圆满执结。
人民满意是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宛城法院始终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始终将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维护涉民生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执法满意度。(杜明 魏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