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拖欠了这么多年的货款终于要回来了,我要撤诉!”9月17日上午,原告宛城区某建材店的经营者陈某拿到钱后激动地对宛城区法院溧河法庭庭长周丹说道。
陈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物流园经营建材销售,被告李某斌多次在陈某经营的建材店购买建材,陈某为了吸引客户,同时出于对李某斌的信任,同意李某斌赊购建材。2018年2月14日,经双方核算,李某斌拖欠货款共计2000元,李某斌向陈某出具了欠条。经陈某多次催要,李某斌一直推诿不还,陈某将李某斌诉至宛城法院。
9月2日,宛城法院溧河法庭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周丹和法官助理高烨从保护特殊时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分别进行疏导,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对于李某斌的行为,周丹和高烨从商业合作诚信原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自觉性等方面进行释法析理,并对判决结果的利弊进行分析。
最终,在周丹和高烨的耐心沟通下,双方当事人表示互相体谅对方的委屈与难处,当李某斌提出愿意一次性将货款全部付清后,陈某也表示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请。9月17日,陈某收到货款后当庭撤诉。
溧河法庭位于南阳新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企业众多,该法庭始终坚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工作职能,坚持司法服务和依法办案并重。在审判实践中,落实调解优先的民事审判司法理念,并在调解中致力于强化法律宣传提升企业和公民法治意识,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力求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着力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杜明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