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治疗,出院后自杀,患者家属能否向医院进行索赔?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7日晚,王某不慎摔倒,遂拨打“120”求救,6月18日零时被送往某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脊髓损伤并不完全瘫;2、胸椎黄韧带骨化并椎管狭窄;3、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住院当日8时王某就签字要求出院并支付医疗费用1300余元。上午9时,王某在朋友陪同下离开医院。6月19日早上6时,王某被发现在河道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王某符合溺亡特征。另经调查发现,王某生前向朋友发微信留下自杀遗言。
王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0余万元。法庭上,王某家属诉称,因被告未尽到管理、监护责任,导致王某不幸意外溺水亡故。
被告某骨科医院辩称,骨科医院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王某因外伤于2020年6月18日零时入住医院,同日患者要求出院,在医院出院医患沟通上显示“要求出院”,王某本人签字确认。6月18日9时,患者由朋友陪护坐轮椅乘电梯离开医院来到马路上。由此可知。患者在朋友陪护下于6月18日9时出院离开医院后,其和医院之间已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后发生的事情与院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住院期间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被告某医院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患者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死亡结果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生命只有一次,王某放弃生命的极端做法令人惋惜,其家人也值得同情。但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本案中的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医院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护,王某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死亡系自杀,并非是医院治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医院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杜明 郭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