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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重阳节 浓浓法律情——说说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九九重阳节 浓浓法律情——说说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2021-10-13 14:00:26 来源:中华网河南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父母把子女养育成人,子女理应让父母晚年无忧,然世事不能尽如人意,总有一些老人一生含辛茹苦,却无法安享晚年,要以将子女诉诸法律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听来让人心酸,读来令人嗟叹。下面就从南阳中院近期审理的几个案例来看一看法院如何用法律的温情去抚慰这些老年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个子女无人养 要请保姆来赡养

基本案情

樊某某等五人系袁某某子女。袁某某无工作收入,每月领取100余元低保费用。2020年袁某某因脑梗住院,花费医疗费近8000元。出院后,袁某某因肢体无力一直卧床。因五个子女对袁某某的医疗费、赡养费、护工费(保姆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袁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五子女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赡养费和护工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袁某某赡养费300余元,护工费700余元,并共同分担医疗费。樊某某等三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以赡养费过高,护工费未实际发生,袁某某尚有抚恤金等理由要求二审改判。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南阳中院民一庭陈德林法官认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有义务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袁某某抚养五子女长大成人,现年老体弱,五子女应本着互相包容的态度,化解矛盾,齐心照顾老人,使其安享晚年。袁某某无工作收入,每月仅有百元左右的低保费用,显然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一审法院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袁某某的赡养费,符合实际需要,并不为过。关于护工费问题,袁某某年事已高,瘫痪在床,需要人长期陪护,五子女均诉称自己需要工作来获取经济来源,对于赡养袁某某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加之袁某某不愿由子女轮流照顾或者到养老院居住,聘请护工对袁某某进行护理是保障其生活的必要措施。袁某某的医疗费用应由五子女共同分担。关于抚恤金问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以是否分得财产为前提,当事人的该上诉理由亦缺乏相应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父亲去世 女儿要撵继母走

基本案情

1998年陈某某(系孔某某继母)与孔某(系孔某某父亲)登记结婚,2001年孔某在孔某某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居住。2011年孔某去世,孔某某遂要求陈某某搬离其现在住的房屋。陈某某认为其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之前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孔某某在其父去世后要求陈某某搬离不合情理,违背传统伦理道德;且房屋是孔某某父亲经孔某某同意建造的,孔某某以侵权提起本案诉讼不合情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孔某某的诉讼请求。孔某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以陈某某不予搬离导致孔某某对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无法处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南阳中院民一庭陈德林法官认为,孔某某对案涉房产所占用土地取得有不动产权证,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但其允许父亲孔某在该土地上建房,由孔某与陈某某长期居住生活,当事人之间实际已形成由孔某和陈某某长期占用案涉房产的合意。孔某某的父亲虽然去世,但陈某某作为孔某的妻子继续在房屋内居住生活并无不当。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占用房产的期间,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应当理解为至占用人不再具有占用的客观需要或实际不再占用时。一审结合陈某某的现实生活需要,在其居住生活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对孔某某要求陈某某搬离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收养关系已解除 仍要支付生活费

基本案情

徐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出生后即由徐某某夫妇抱养并抚养至成年。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关系逐步恶化,徐某某夫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赵某之间的收养关系。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于2020年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近年来,赵某某身患严重疾病,在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徐某某夫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向徐某某夫妇支付医药费4万元、每月赡养费1千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向徐某某夫妇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每月向徐某某夫妇支付生活费600余元。赵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以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南阳中院民一庭李晓峰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赵某出生后即被徐某某夫妇收养并抚养成人,近年来双方矛盾升级、关系恶化,遂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关系时对于徐某某夫妇收养赵某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并未一并处理,现徐某某夫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他们要求赵某分担医药费及赡养费用,实质上是要求赵某补偿收养期间二人支出的抚养费,一审判令赵某分担二人的医药费并每月支付二人生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当你老了,头发白了,睡意昏沉;当你老了,走不动了,炉火旁打盹”的时候,你想要一个什么样的晚年呢?我们每个人都曾为人子女,我们每个人也都将为人父母,我们如何对待自己的父母,将来就可能得到子女什么样的对待。百善孝为先,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秉承慈孝文化,知恩、感恩、报恩,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一直注重调查、调解、劝慰、疏导,只希望这样父母子女对簿公堂的案件少一些,再少一些,毕竟家是小国,国是大家,保证家庭和睦才能成就社会和谐。(供稿:南阳中院 陈立丽 闫茹雪)

标签: 南阳中院 老年人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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