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利用代理手机卡办理、充值等业务便利,擅自将客户新开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发送至专门做“拉新”业务的微信群内,用于“京东”“淘宝”等平台账号注册。每发送一个客户新开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获得3元至8元不等的报酬,张某共从中获利数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也造成刑事案件易发、多发。一些犯罪分子把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利用网络大肆购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自己基本信息以及能反映行踪轨迹、房产状况、车辆档案等高隐私度的信息提供给他人。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还会带来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隐患,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杜明 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