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峡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无收入证明主张误工费产生纠纷的案件。通过认真查证和对当事人耐心地释法明理,最终使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今年4月,杨某在回车镇路段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出院后,杨某就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除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外,杨某还向对方主张误工费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杨某已年近60岁,在农村务农,无固定工作且未提供收入证明,不存在“误工”一说。杨某称,自己虽然将近60岁,但身体硬朗,一直从事铺装地板砖工作,为此,杨某还出具了自己的工作记录本。
本案中,杨某并未提供直接的收入证明,其主张3万多的误工费仅通过庭审无法认定,该项费用认定错误会造成杨某合理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导致被告上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对于该类案件,法官深入走访调查成为了认定事实的关键,虽然在繁重的审判任务下,调查取证会增添工作强度,但却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查清事实也正是基层法官的工作重心。
经过向杨某居住地部分村民调查访问,得知杨某确实长期从事铺装地板砖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补强证据,法官又调查铺地板砖工作的市场行情,查证杨某主张的每天260元误工费也比较合理。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杨某的误工费请求。经过法官进一步的判后答疑、判后调解,最终保险公司也放弃了上诉,很快履行了赔偿义务,为表达感激,原告还特意送来了锦旗。
对于法官而言,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是职责所在,但如何能够高效率地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审判中需要重点努力的方向,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时合理的获偿,对每一个受害家庭来说都是很好的慰藉。
法官说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被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的年龄作出限制,只要被侵权人符合主张误工费的要件,存在误工及收入减少的事实,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根据法官的访问和查证以及杨某提供的工作记录本,能够证实杨某长期从事铺装地板砖的工作,对于收入情况,虽然其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收入状况,但诉请按260元计算符合本地铺装地板砖工作的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所以法院予以支持。(杜明 王晶雅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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