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马法官帮我解决这么大的困难,我终于可以放心地去郑州打工了。”11月10日,申请人胡某对执行员马帅表示连声感谢。
胡某与朱某某系熟人关系,2019年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一处房产以100万元转卖给胡某。胡某支付45万元后,发现该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于是胡某向桐柏县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朱某某退还其购房款45万元。
桐柏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朱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胡某购房款1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退还原告胡某购房款330000元;如果被告不能按照上述期限退还购房款,被告应当自2021年1月15日起以欠付款项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胡某将位于桐柏县城乡西十里村的房产返还给被朱某某。
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支付了10万元,下余款项拒不支付,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马帅了解案件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四次调解,电话沟通三十余次。由于被执行人朱某某多次拖延执行,执行干警决定对朱某某进行拘留,在被拘传到案后,朱某某迫于强大的思想压力,主动向法院履行10万元。
执行干警趁热打铁,先后将朱某某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对其名下的车辆子以查封。后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朱某某当面向胡某表达了歉意,胡某同意了朱某某的还款方案。执行干警将前期扣划的6万余元及朱某某主动履行的10万元一并发放申请人胡某,下余欠款朱某某保证在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供稿:桐柏县法院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