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1994年,内乡县大桥乡某村组与王某签订《租地合同》,将十亩窑坑废地出租给王某使用,租金一年1000元,租期30年。合同履行至2013年后,王某开始拒不支付租金,村组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将王某告上法庭。
该案经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解除原被告1994年签订的《租地合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拆除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固定附属设施,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李洪超详细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后,随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约谈,发现因纠纷时间过长,双方积怨较深,矛盾不好调和。被执行人称其十分冤枉,该案所涉土地已由县里收走盖成社区,土地无法偿还村组,而地面附属物部分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并且提供了政府文件和13年出卖房屋所签订的协议;而申请人态度十分强硬,要求必须按照生效判决,马上对地上附属物进行全部拆除,否则将一告到底,案件一时无法调解。
经实地调查走访,李洪超了解到,案涉土地附属物较多,且涉及第三人租赁、买卖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如果对土地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势必会加深村组与村民、甚至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引发一系列纠纷,但若不拆除,法院的生效判决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如何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法律权威何在?该案一时陷入僵局。
李洪超与执行局几个资深法官对案件进行了集中研判,寻找案件突破口。在仔细分析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中,李洪超发现了一个关键性问题,被执行人提供的红头文件中,似乎并未涉及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如果查证属实,被执行人就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案件性质也将发生根本性改变。为了尽快查明真相,李洪超一方面继续多方走访,询问当地村民和土地附属物购买人,一方面到国土资源、房产登记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终于查明,被执行人所提供的红头文件真实性无异议,却并未涉及案涉土地,其地面附属物虽已被社区征收,但社区对其的赔付款早已到位,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查清案涉土地及附属物性质后,李洪超随即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在执行局,李洪超一边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一边对申请人释明,强制拆除可能造成的一系列不稳定因素。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将土地交还申请人,对地面附属物不予拆除,交村组自行处置,租赁后所得收益归村民共同共有。至此,这起持续多年的土地纠纷案件终于被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执行工作不能死搬硬套法条,更多的是应从化解矛盾的角度思考,缓解对立情绪,找准切入点,多措并举,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有效破解民生保障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与民心的“同频共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政法机关的满意度,最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杜明 张莹莹 聂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