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上路边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后当场死亡,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11月17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来将巡回法庭设在事故发生路段附近,庭审活动引得路人纷纷驻足旁听。
10月10日21时20分,三名原告的父亲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淅川县东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淅川县东滨河路西车站路段时,撞上道路东侧万某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万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阜阳市友一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李某,李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名原告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48704.69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案件执行,赔偿款通过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李某,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3人支付297755.58元,支付给被告李某垫付费用2691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驳回原告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通过巡回法庭的方式,不仅使现场旁听群众了解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判决,也更真切地通过个案审理警示了广大司机朋友对于交通法则的思考和遵守。(杜明 张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