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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反家暴日】南阳法院公布三起反家暴案例,依法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11.25反家暴日】南阳法院公布三起反家暴案例,依法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2021-11-25 15:57:55 来源:中华网河南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南阳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分析发现,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婚姻美满、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又一大“杀手”。那么,婚姻双方特别是作为相对弱势的女性,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阳法院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一些案件,为大家一一解答。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女性撑起“保护伞”

案情回放:

王某(女)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在随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惯、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责骂。2014年,王某与赵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王某被赵某殴打,造成王某外伤性鼓膜穿孔,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7年12月,王某与赵某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王某再次被赵某殴打,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2018年7月,双方再次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赵某再次将王某殴打。后王某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案法官及时召开听证,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结合王某向法院提交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及接处警记录等证据,获知王某的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某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如赵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卧龙区法院法官胡进锋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提供有证据力的材料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时召开听证,调查沟通,结合证据材料依法迅速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本案中王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结果的证据并完整提供给法庭,使法官能够快速顺利的作出决定,及时有效维护自己权益。

家庭不是法外地 联动保护筑屏障

案情回放:

薛某某与葛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薛某某多次遭到葛某的辱骂和殴打,无奈与葛某分居。葛某在酒后到薛某某父母家中,与薛某某家人发生冲突。2021年2月,葛某酒后对薛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申请人下侧门牙折断脱落、头发大面积脱落。2021年3月1日凌晨,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葛某再次对薛某某进行殴打,经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薛某某一牙齿脱落、两牙震荡。薛某某向宛城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案法官及时通知葛某到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调解,结合薛某某向法院提交的病历、公安机关的受案通知书等证据,获知薛某某的身体状况、其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情况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葛某殴打、威胁薛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葛某骚扰、跟踪薛某某及其近亲属。如葛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裁定作出后,葛某明确表示将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案法官向葛某经常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抄送了裁定书,共同监督、防范葛某出现新的家庭暴力情形。

法官说法:

宛城区法院溧河法庭庭长周丹解释说: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为了确保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还需要相关单位的有力监督。本案办案法官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裁定抄送被申请人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置一道安全屏障,形成物理隔离,同时也在心理上对施暴者造成震慑,有效防止了施暴者再次出现家暴行为。

该案的审理也提示广大妇女同胞,是否遭遇家庭暴力还需“证据”说话,在遭遇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局限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勇于向冷暴力“Say No”

案情回放:

王某(女)与孙某某2019年结婚,2020年5月王某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孙某某经常电话、微信骚扰、辱骂、恐吓王某及其亲属,给王某造成巨大心理恐慌。2021年8月,王某再次起诉与孙某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于2021年9月向宛城区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法院根据王某提交与孙某某之间短信内容,可以证实孙某某对其进行恐吓,实施了语言暴力行为,王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王某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宛城区法院遂作出人身保护令,禁止孙某某骚扰、辱骂、恐吓申请人王某。

法官说法:

宛城区法院东关法庭庭长杜鸿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大众所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心理暴力、语言暴力及不作为的冷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其伤害力比肢体暴力更为严重。如果女性长期处在语言暴力的家庭环境中,不仅精神上备受折磨,也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很容易引发恶性疾病,或患上抑郁症自杀。人身保护令不仅是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也对其它暴力行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供稿:南阳中院宣传处 郑娜)

标签: 反家暴 南阳法院 案例 女性 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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