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10月23日,姚某某(已诉)等人为获取私利,与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出资成立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为公司法人。邹某某负责公司融资和公司日常管理,杨某某为公司大堂经理,邹某某长期安排杨某某带领周某、李某在外催要债务,在索要债务困难的情况下,邹某某伙同姚某某、王某某商议后,再由姚某某、王某某二人组织人员配合杨某某、周某、李某进行暴力讨债。姚某某长期纠集董某某(已诉)等人,王某某长期纠集余某某(已诉)等人,对被害人多次实施拉横幅、堵门、威胁、殴打、辱骂等暴力方式进行讨债,逐渐形成了以姚某某、王某某为首,邹某某、董某某、杨某某为骨干,李某等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姚某某、王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南阳市地区范围内以放高利贷为业,多次实施暴力讨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周某、杨某先后参与寻衅滋事1起,催收非法债务2起。
在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庭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引导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充分展开法庭辩论,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供稿:镇平县法院 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