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今年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宣判,被告人楚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的审结对破解“执行难”,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018年6月,楚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使张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判决楚某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楚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将其在外地某小区的房产以58万余元出售给案外人马某,为规避执行,楚某某让马某将38万余元首付款转账给其母亲,并将其中的16万余元用于购买支付宝基金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邓州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楚某某既未履行偿还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反而开始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执行法官经合议认为,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今年以来,邓州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足用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多种措施,依法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严惩拒执犯罪,共移送涉嫌拒执5人,刑事立案3人,逮捕1人,判决1人,尽全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杜明 何红颜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