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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翻车” 主播反诉货主赔偿 法院判令主播支付货款

直播带货“翻车” 主播反诉货主赔偿 法院判令主播支付货款
2021-12-16 15:35:51 来源:中华网河南

“宝宝们注意了,秒杀活动马上开始,限量300单,先到先得,3、2、1,上链接!”近年来,消费者网络购物模式发生改变,直播带货势头迅猛,但也滋生出诸多法律问题。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主播小娟(化名)向供货方苗某支付货款3016元及利息,驳回小娟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苗某系博望黄金梨种植户,小娟系带货主播。2020年8月,两人经中间人介绍,通过微信建立业务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约定,小娟通过网上直播的方式销售黄金梨,货款进入小娟的直播平台后,小娟向苗某支付货款,但邮费由苗某承担。2020年8月31日至9月5日,苗某共发出1371单货物,合计11516.4元。小娟于2020年9月15日向苗某支付7000元,于同年11月12日向苗某支付1500元,剩余3016.4元未付。经苗某多次催要,小娟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苗某将小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娟支付3016元货款及利息。

开庭前,小娟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苗某赔偿其损失35579元及利息。小娟称,2020年8月,苗某委托其在网上直播销售黄金梨,在销售过程中,因苗某以次充好,导致退货、退单不断,直播官方平台要求下架商品,处理售后问题,关闭供应链。直播账号被关,致使小娟之前向直播平台管理方支付的10000元保证金无法退回。小娟称,为了直播带货,专门聘请直播老师对其进行培训,支付了15000元培训费及直播团队吃住费用10579元,这些费用应由苗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娟通过直播平台销售苗某种植的博望黄金梨,小娟作为对外以独立的身份承接带货业务的主播,代苗某进行直播销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交易方式及约定,双方已形成委托销售合同关系。

小娟通过直播联系客户,并通过邮政快递共发出苗某的黄金梨1371单,共计11516.4元,扣除已支付的8500元,现苗某请求小娟支付剩下的3016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结算时间为收到货后三天结算,最后一次发货为2020年9月5日,扣除货物在途时间,故利息应自9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对于小娟称其直播后台提取的数据显示,实际交易成功地应为876个客户,1005箱梨,即1005单,另有266单因苗某无法及时供货,并未实际发出。但小娟未向法院提交该266单未实际发出的快递记录及直播后台数据,法院不予采信。另小娟称,苗某发出的梨一部分质量有问题,在与苗某协商后,对该质量有问题的订单采取退款不退货的处理,该费用应由苗某承担。但小娟未向法院提交具体的退款订单详情、单数及具体数额,且庭审中,小娟认可未将退款不退货具体的订单详情告知苗某,因无法确认质量有问题、退款不退货订单的具体数量及金额,故法院不予支持。

小娟反诉,因直播带货,聘请直播老师花费15000元,接待直播团队花费10579元,应由苗某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害赔偿范围应为直接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本案中,小娟当庭陈述,开设直播供应链时并未明确要销售的具体产品,且小娟从事直播业务,聘请直播老师,接待直播团队,并聘用工作人员,是根据直播行业的工作特点进行必要的投资和培训,系其对自身从事直播事业的投资,且小娟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以上前期筹备工作及投资系苗某特定要求或委托其专门成立及完成。故对小娟该项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待其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

小娟反诉称,因苗某提供货物质量问题,导致退货、退单不断,最终应平台要求下架商品,关闭供应链,且导致其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无法提取。根据小娟所举证据,其缴纳保证金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根据其提交证据显示,暂无法提取保证金,是由于当前账户不符合提取条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申请,待条件成就后该保证金是否永久无法提取未举证证明,且小娟未提交证据证明保证金无法提取与商品质量不合格之间存在关联性,故对小娟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待其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解决。

法院判决,小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苗某支付货款3016元及利息。驳回小娟的反诉请求。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立案庭庭长姚林娟称,本案中,苗某因不了解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及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未与小娟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导致其利润没有达到预想效果,也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消耗大量精力进行取证。而小娟只看到了直播带货的红利,却没有对其盈利进行预判,也没有对直播带货过程中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反诉请求,导致其反诉失败。

姚林娟表示,此案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约束双方的具体责任,导致这次直播带货“翻车”,没有达到双赢。希望借此案件,提醒广大主播和供货方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并尽可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直播带货所要达到的效果。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或情况有变,要有相关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之约定,这样才能推动直播带货这种火热的互联网销售模式走向成熟。(杜明 赵倩)

标签: 直播带货 宛城 法院 委托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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