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下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曹天祥在广安街道某村公开巡回审理一起自《民法典》实施后该县首例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该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决撤销蒿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伯父蒿某一为蒿甲、蒿乙、蒿丙的监护人。
案件申请人为方城县某村委会,被申请人为蒿甲、蒿乙、蒿丙的父亲蒿某、伯父蒿某一,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方城县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村委会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被申请人蒿某与其妻子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蒿甲、蒿乙、蒿丙。后其妻外出长期下落不明,不久,蒿甲、蒿乙、蒿丙的父亲蒿某也离开家乡外出,将其子女留给其哥蒿某一生活,蒿某也未支付过为抚养费,失去联系。蒿某自2014年至今7年时间未履行抚养义务。
由于蒿甲、蒿乙、蒿丙的父母均不能履行好监护职责,且已严重损害了蒿甲、蒿乙、蒿丙的利益,故村委会向方城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蒿某作为蒿甲、蒿乙、蒿丙监护人的资格。
2021年12月17日,方城县检察院向方城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本案申请人的起诉。2021年12月20日下午,方城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琨、郑军出庭支持村委会提起撤销蒿某监护资格之诉。方城县检察院认为蒿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方城县广安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为维护被监护人蒿甲、蒿乙、蒿丙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蒿某的监护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庭审中,被申请人蒿某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蒿甲、蒿乙、蒿丙的能力,蒿甲、蒿乙、蒿丙的伯父蒿某一愿意担任蒿甲、蒿乙、蒿丙的监护人。
方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蒿某作为蒿甲、蒿乙、蒿丙的生父,对其具有抚养义务,而在蒿甲、蒿乙、蒿丙的生母长期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其生父蒿某作为蒿甲、蒿乙、蒿丙的唯一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蒿甲、蒿乙、蒿丙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蒿甲、蒿乙、蒿丙的监护人。鉴于被申请人蒿某一长期抚养蒿甲、蒿乙、蒿丙,双方形成了亲密的抚养关系,且蒿甲、蒿乙、蒿丙在被申请人蒿某一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其愿意担任蒿甲、蒿乙、蒿丙的监护人,可以认定蒿某一具备监护的资格和条件。
现村委会作为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蒿某的监护权,指定蒿某一为蒿甲、蒿乙、蒿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方城县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决撤销蒿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蒿某一为蒿甲、蒿乙、蒿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此案件是方城县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本案中,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已经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属于能够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新监护人的情形,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蒿某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蒿某一为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其为蒿甲、蒿乙、蒿丙监护人的判决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能够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并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供稿:方城县法院 程远景 曹天祥)
标签: 方城 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