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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卧龙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毒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南阳卧龙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毒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2021-12-24 10:00:23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卧龙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毒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为加大禁毒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力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2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涉毒品案件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艾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向他人出售毒品约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艾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卧龙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刁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刁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故意向他人出售,且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卧龙区法院以被告人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22.58克(其中18克既遂,4.58克未遂);被告人李某某购入毒品18克后向他人出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卧龙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通过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发挥了法院惩处、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下一步,卧龙区法院将持续开展禁毒斗争综合治理,加大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宣传教育力度,扛牢禁毒责任担当,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杜明 丁清凌 常照军)

标签: 南阳 卧龙 法院 涉毒案件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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