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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清算典型案例

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清算典型案例
2021-12-28 11:48:59 来源:中华网河南

西峡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困境企业救治目标,依法办理破产清算。此次推出的三个案例,侧重反映中小企业群体,突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强化程序衔接、规范简化审理、降低审理成本、保护债权人权利等方面,体现了西峡法院在聚焦“办理破产”指标,提升破产司法水平方面的点滴努力。

案例一:西峡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事实:西峡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在西峡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因矿石品位低、生产规模小、资源匮乏等原因,企业严重亏损,且采矿证到期,2015年4月停产至今。2016年6月23日被国资委列为“僵尸企业”名单,2018年被河南省发改委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其“改扩建”,无发展空间。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98.6%。2020年1月13日,西峡某矿业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至破产申请时,公司部分在册缴纳社保人员及留守值班用工人员遗留问题未予解决。

裁判结果:2020年1月22日,西峡法院裁定受理西峡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西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峡某矿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宣告西峡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在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西峡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结了相应的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系西峡法院2010年以来审理的首例破产案件。受理后,立即指定并督促管理人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办理接管手续并开展工作。通过妥善管理、网络拍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最大限度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资产处置、破产费用保障、职工安置、企业变更注销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召开职工及家属座谈会、深入沟通交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消除思想疑虑和不稳定因素,案件办理无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中国黄金集团内部同期进入破产程序的十几起案件,该案为首例平稳高效顺利办结案件,在中国黄金集团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受到高度评价。

案例二:李某申请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案

基本事实: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在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2017年8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到2017年底应分四次支付给李某共计本金50000元及利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西峡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申请人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经停业多时,公司无人留守,登记的办公用房系租赁,目前房东已经另租他人。经申请人李某同意,西峡法院以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21年10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李某对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西峡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西峡法院受理本案后,随机指定南阳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公告限债权人自2021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仅有债权人李某1人出席)。2021年11月20日,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债权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公司其他债务由公司股东自行化解,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西峡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已知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和解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应予认可,对未知债权人的债权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表示自行解决,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阻却其他债权人的维权途径。遂作出裁定认可债务人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李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终结西峡县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破产(和解)程序。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西峡法院第一件以和解方式办结的破产案件。本案的审理通过破产程序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完成资产变现与债务清理,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高效清理债权债务,最大程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为快速审结破产案件提供思路和经验,在企业拯救的路径创新方面实现了“破冰”的行动效果,值得借鉴与推广。

案例三:靳某申请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案

基本事实: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在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2016年12月8日,西峡法院判决被告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朱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靳某30万元及利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西峡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申请人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靳某同意,西峡法院以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靳某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西峡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西峡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21年12月6日随机指定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并发布公告限债权人自2022年1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12月21日,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提交财务账簿不具备委托审计条件、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请求裁定宣告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西峡法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宣告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终结南阳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系西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机制办结的“执转破”案件。西峡法院高度注重“办理破产”的各项工作指标,积极推动出台办理破产案件规范性文件,针对公司财产明确、破产原因清晰、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的破产案件,灵活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最大程度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发挥破产审判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下市场竞争者的新陈代谢、淘汰落后产能、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

(供稿:西峡县法院 桂青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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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