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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以案说法:考不过就全退费?当心证财两空!

镇平县法院以案说法:考不过就全退费?当心证财两空!
2022-01-22 11:02:00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几年来,教培产业资本横行,造成教育内卷盛行,教育行业乱象丛生,学生家长更是苦不堪言。去年7月,国家出台“双减”政策,意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同时压减并整改校外教培机构。三令五申之下,但仍有部分教培机构不思整改,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而置国家政策之不管不顾,无疑会受到当头棒喝!

案情脉络

被告濮阳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冉,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2017年8月份,原告尤某与微信号“濮阳胡兵”通过微信就原告参加建造师培训进行沟通。2017年8月7日,原告给“胡兵”15000元,“胡兵”给原告出具一份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的收据,内容为:“收到尤某现金一万五千元整,系付一级建造师培训费定金一万五千元,余款一万五未付。收款人胡。”同时,“胡兵”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一级建造师服务协议,甲方胡兵,乙方尤某,甲方组织乙方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培训,保证乙方通过考试并取得证书。如果两年内乙方未通过,甲方退款。乙方预交一万五千元整,余款一万五千元未付。”后原告参加了被告公司组织的网络培训,原告2017年、2018年两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原告与“濮阳胡兵”通过微信沟通退款事宜,并到濮阳找“胡兵”退款,但无果,原告支付交通费240元、住宿费100元。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为胡某珍。2021年9月7日,原告尤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胡某冉和被告教育公司退还培训费15000元,并赔偿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

判而决之

被告教育公司不认可与原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称“胡兵”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培训费,但认可收据上加盖的印章系该公司的印章及原告参加该公司培训的事实。被告胡某冉称自己不是“胡兵”,自己不认识“胡兵”,但也没有否认该公司当时有工作人员“胡兵”存在。按常理,被告公司如果没有收到原告的培训费,就不会让原告参加培训。故,可以认定“胡兵”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原告沟通培训事宜,收取原告培训费,与原告签订培训协议。而原告也实际参加了被告公司的网络培训,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应当遵守其工作人员“胡兵”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在原告两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培训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退款,原告找“胡兵”退款,花费了交通费、住宿费340元,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340元。虽然被告胡某冉曾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与原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被告胡某冉不应当承担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胡某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19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教育公司返还原告培训费15000元,并赔偿损失340元。被告教育公司收到判决后返还原告培训费15000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340元。

以案说法

寒假模式已经开启。教培机构的大肆宣传即将扑面而来,一些学生家长也许会跃跃欲试。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案件承办人丁国志法官对中小学学生家长有话要说:

在遵守防疫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和家长一起制定一个有益于身心的寒假计划。学生选择非学科类的培训项目,家长一定要注意这几个方面:1、选择有资质、管理规范的培训机构,以免上当受骗;2、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详细约定违约金等条款,达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责任承担明确;3、教培资金支付方式规范,支出有记录或有收据,以免发生纠纷时,无证可举。4、鉴于疫情的存在,可选择线上教学模式,避免交叉感染。

孩子的成长与成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不能拔苗助长,也不能灌输而成。且假期是学生身心修养的重要时期,也是实施家庭教育的有效时机。学生家长可以借此机会,与自己的孩子和睦相处,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孩子的精神需求,给予孩子精神上的鼓励和支持,为孩子在新学期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供稿:镇平县法院 丁国志 李克娟)

标签: 镇平 法院 以案说法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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