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向一起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小可(化名)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小可的父母积极全面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该案的承办法官冀鹏翀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小可的父母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关注小可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放任其进入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放任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可早早辍学在家,其做法已属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监护职责的行为,遂依据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家庭教育令,对小可父母予以训诫并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注小可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进行合理管教,保障其回归正常家庭生活,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邓州法院的这份家庭教育令正是该院积极落实上述法律的真实写照。
分管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刘夏莲副院长表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大多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存在缺陷的家庭教育,正确全面的家庭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邓州法院在办理婚姻家庭类纠纷和涉未成年犯罪案件等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纠正监护失职行为,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杜明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