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但小酌怡情,劝酒不当或未尽到相互关照义务酿成悲剧的“同桌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月14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酒驾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8年4月,赵某组织郭某、许某等人到某饭店聚餐。期间,陈某、刘某在该饭店其他房间用餐,先后进屋敬酒,饭店老板也出于礼节到场敬酒,当晚散场后,聚餐人员各自离去。郭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自行离开,在回家途中摔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得知无第三方责任者。
事故发生后,赵某先行赔偿郭某家属3万余元,但郭某家属认为郭某死亡与赵某、许某等同桌饮酒人均有利害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赵某除前期赔偿3万余元外,另行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许某、张某等五被告各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3000元。判决生效后,六被告均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某家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程纲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六名被执行人对赔偿一事觉得委屈,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之所以不愿意赔偿,主要是其心结没有打开,要是能打开他们的心结,困难就迎刃而解了。
执行干警分别找到六名被执行人,耐心做起思想工作,不仅从法律方面分析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从双方之间的情感入手劝说其对郭某的家属予以照顾。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六名被执行人逐渐化开心结,纷纷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人生有尺,饮酒有度。不管是饮酒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既要保持自己不酗酒、不醉酒,还要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同桌饮酒者应相互履行扶助、注意、提醒、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的保障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杜明 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