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系未成年人,在陌生人的威胁、诱导下,马某用其母亲杜某手机支付宝,在被告甲公司注册于乙公司某网站上开设的某直播旗舰店购买5000元的星币,购买后马某将支付截图在QQ上向该陌生人展示。
次日,马某的购买行为被母亲杜某发现,杜某遂向乙公司投诉,乙公司网络平台受理后,将该款冻结在甲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杜某认为马某在与甲公司交易时为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交易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马某的年龄,认为马某不具有进行本案交易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母亲在发现后当即投诉、拒绝追认,故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马某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甲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甲公司辩称本案交易系原告母亲杜某所为或杜某知情,与查明事实不符,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辩称按照原告提供证据,不可能完成本案交易,但事实是原告确已向被告支付了款项,故法院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辩称原告已将被告提供的服务消费完毕,无据可查,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共同返还涉案50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并非原告合同相对方,不负有返还义务,只须负协助义务即可,故对原告的返还款项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系原告持其母亲杜某手机进行网络购买引发纠纷,与监护人监护不力有关,二被告作为网络商户、网络平台管理者对造成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法官建议:家长们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密码、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防止孩子偷偷参与付费游戏或打赏主播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出现消费纠纷后,家长维权时要认真保留好证据,包括账户消费明细、家长与孩子的沟通记录、充值时家长不在场证据、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重要信息,发生消费纠纷时用以维权。(供稿:镇平法院 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