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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外出务工,这些案例需牢记!

南阳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外出务工,这些案例需牢记!
2022-02-21 10:34:55 来源:中华网河南

春节假期过后,许多人已经踏上了外出务工求职的路程,在求职过程中,有些人试图投机取巧“挣快钱”,最终却落入法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期审理的相关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市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警惕求职“套路”,免受不法侵害。

案例一:帮忙开发赌博软件 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8年9月份,具有一定互联网技术的被告人杨某堃与国外某赌博公司的陈某超,看到开赌博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在利益的诱惑下,两人协商,决定由陈某超负责成立某有限公司,租房、购买电脑等赌博设备,由杨某堃按照陈某超的要求组建犯罪团队设计研发赌博软件,在软件中开设炸金花、龙虎斗、百家乐、奔驰宝马等二十多款赌博游戏,并在网上进行大范围的运营推广,杨某堃等人在事后得知自己开发的是赌博软件后,仍继续帮助被告人的团队并对赌博平台进行日常技术维护,期间,杨某堃、陈某超等人的犯罪团伙非法获利共200余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堃、王某、许某凡等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设计、开发赌博应用软件,并提供日常运维技术支持等服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809450.66元作为违法所得也予以没收。其他公司员工也被判处缓刑到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案例二:朋友介绍应聘客服 却成电信诈骗犯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赵某阳组织被告人兰某鹏、高某浩、孔某童等人在邓州市某小区的出租屋内实施贷款诈骗活动。据被告人高某浩供述,在2020年7月初,其朋友赵某阳介绍他在某公司担任客服打回馈活动电话,实际到公司之后是帮境外诈骗公司冒充客服打诈骗电话,面对巨额利润的诱惑,高某浩和赵某阳在qq上联系一个缅甸的老板开始冒充贷款客服进行诈骗活动,两人约定,由赵某阳租赁场所、为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作案手机、异地电话卡,进行统一的专业诈骗话术培训;由兰某鹏、高某浩在出租屋管理相关人员,分派电话号码、话术、添加其他诈骗人员微信统计业绩等工作,组织人员冒充“百度有钱花” “京东金融” “宜人贷” “财富金融” “平安信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形式,使用专业诈骗话术向被害人推荐贷款产品,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添加其他诈骗分子微信,交给上游诈骗分子有针对性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活动。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鹏、高某浩、孔某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信息,结伙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告人兰某鹏、高某浩、孔某童等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案例三、非法买卖对公账户牟利获刑

2018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用自己身份信息在某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多个虚假公司和个体工商执照,后利用其办理的工商执照骗领6张对公银行账户并出售获利2000元。在此期间,陈某与被告人张某辉介绍他人去办理虚假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印章、对公银行账户,并联系被告人胡某介绍多人去注册虚假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对公银行账户并收购后出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胡某、詹某梅以获利为目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秦某、刘某亮、李某超等人以牟利为目的,注册没有实际出资、经营的公司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办理对公账户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至两万元不等。

案例四、买卖银行卡赚钱 沦为犯罪分子“帮凶”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超声称其朋友在拼多多开网店需要银行卡走流水,承诺购买每套银行卡给200元好处费,后刘某超为从中获利,给刘某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三套银行卡。同月,被告人于某莹化名为李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张某霞告知其有朋友做生意需要银行卡,后刘某将向他人收购的十六套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于某莹;被告人张某霞以走流水、生意需要为由,向其朋友收购十六套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于某莹;后于某莹又让其朋友办理了十几套银行卡(每套包含一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及一个网络银行U盾、一张身份证的正反复印件),共计四十多套银行卡。被告人王某鹏自其上线王某东处得知,王某东朋友在境外赌场需要银行卡走流水,王某鹏又告知于某莹。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鹏从于某莹处购买上述四十多套银行卡。

经审理认为,刘某、于某莹、王某东等人明知买卖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进行银行卡买卖,从中获利,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案例五、提供银行卡账号“跑分”洗钱涉嫌犯罪

2021年2月,被告人赵某的朋友告诉其提供银行卡在网络赌博平台上转账“跑分”使用,(即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随后赚取佣金的不法行为)每次最低给其500元报酬。之后,赵某按照对方要求携带手机、银行卡到某一固定场所,并将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连同手机、银行卡转账密码告知对方,对方进行网上转账操作,赵某在现场提供刷脸验证等帮助。之后几天,赵某按照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给其使用,共获得报酬4000元。

经审理查明,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六、为赚赌博代理费 赌客推广下线发展会员

从2018年春季期间,境外某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的积极推广,吸引赌客注册会员,充值赌博筹码,参与平台内的“六合彩”“百家乐”“棋牌”等各种赌博项目,赌博结束后可提现。为了让更多人参与而获取非法利益,该平台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对成功发展会员下注参赌的,按比例给予资金返利,从而获取报酬。2017年12月,被告人段某勇注册代理账号,除利用该账户参与赌博外,还积极推广发展下级会员谋利。截止2020年8月18日,段某勇持有的代理账号管理的29个会员账号中,有13个会员参与境外赌博。

经审理认为,段某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段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两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求职不易择业要理性 切勿以身试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小军表示,以上六个案例都是在我们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对于节后外出务工的人员,以下几点请谨记:

1、买卖、借用银行卡为不法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绝不是贪图小利的“一时疏忽”,而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不法分子许诺的蝇头小利而沦为他们的犯罪工具。

2、开设赌场不仅害人害己,还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为赌博网站作推广,发展下线,无异于为虎作伥,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因贪图利益而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甚至“共犯”。

3、政策的放宽,注册企业的注入门槛开始降低,简单的注册手续并不是各种黑色交易的“新财路”,严查企业对公账户的非法买卖,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

4、任何网络贷款,凡是在放款之前,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要求转款刷流水、验证还钞能力的,都是诈骗。办理网络贷款时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正规贷款在放贷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5、网络的开放性、便捷性以及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使网络犯罪变得轻而易举,尤其是对于具有较高科技手段的年轻人而言,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具有专业能力则更应合理运用自己的技术,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毁掉自己的大好前程。

(供稿:南阳中院 张楷铭 郑娜)

标签: 南阳中院 典型案例 外出务工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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