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收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万元。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投资80余万元,购买内乡县某物流公司院内加油站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李某在明知该加油站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情况下,购买约29吨95号汽油(价值11万余元),在某物流公司院内加油站用于销售获利,经营期间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该加油站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情况下,购买约29吨95号汽油在某物流公司院内加油站用于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关系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非法经营成品油,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因此,成品油乃特许经营,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供稿:聂传青 师红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