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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出国务工因疫情受阻被诉 劳务合同当表述详尽

唐河县法院:出国务工因疫情受阻被诉 劳务合同当表述详尽
2022-03-10 16:58:14 来源:中华网河南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很多务工人员选择出国劳务挣钱,但近年来受到疫情影响,对外劳务机构和劳务人员之间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平衡对外劳务机构的经济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国劳务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闫某经某人力资源公司介绍,与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取得联系,获悉该劳务公司拟招聘15名实生赴日本工作,于是闫某参加了该劳务公司的面试,面试合格后,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于4月11日和闫某签订《培训与派遣协议》,闫某作为技能实生,赴日本滋贺县从事行车记录仪外壳生产和质检工作。

协议约定,闫某委托该劳务公司办理赴日手续,手续费、服务费36000元,培训费3600元,协议还约定如闫某在培训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者因提出退出导致无法按期赴日,则闫某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劳务公司有权根据闫某中途退出造成损失的轻重要求其支付5-8万元违约金。4月16日,闫某向该劳务公司支付18000元后,开始进行赴日前的培训工作。培训期间,闫某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7月2日向该劳务公司请假,请假条写明7月17日晚返回,但假期满后闫某一直未返回培训中心。后该劳务公司以闫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为由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法官办案

唐河县法院湖阳法庭杨基石法官接到案件后,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交流,了解到被告闫某是因为日本当前新冠疫情扩散蔓延较为严重,害怕自己到了日本后,生活和工作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才选择放弃赴日工作。

原告劳务公司表示被告赴日务工,相关培训、手续等已经支出了不少费用,闫某因个人原因退出,给公司带来损失,所以才要求赔偿。杨基石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同时也查询了2021年8月前后日本新冠疫情的相关情况,了解到当时日本的新冠疫情确实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且有蔓延趋势。杨基石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多次调解无果后,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委托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办理赴日劳务手续,该劳务公司提供媒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手续费,故双方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所以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派遣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劳务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因受疫情影响,其宣传的劳动报酬与实际所能取得的劳动报酬差距较大,且日本疫情在2021年8月前后有蔓延趋势,接受派遣的单位不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疫情系不可抗力,被告闫某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退出赴日劳务,原告需退还被告支付的费用,扣除培训费3600元后,还余14400元。但合同因违约解除,被告闫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参考合同的履行情况、闫某的过错程度以及该劳务公司的预期利益。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某向原告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培训与派遣协议》,原告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返还被告闫某支付的现金14400元及其个人护照、毕业证、户口本;三、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当前全球疫情防控依然严峻,出国务工人员一定要提前了解所前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状况,要与有资质的正规企业、中介合作,清楚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并同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手段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外劳务中介机构更应当对从事劳务的性质、健康要求、履约风险进行充分说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供稿:谢瑾)

标签: 唐河县法院 出国务工 疫情 劳务合同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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