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关乎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峡县法院特针对新的消费领域、消费模式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消费问题,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有效提醒相关行业经营主体切实做到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透明、法治化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史某、贾某与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原告史某、贾某与被告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史某、贾某认购西峡某楼盘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72万余元。随后,被告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到了原告及其通过办理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全额购房款72万余元。后原告史某、贾某向被告申请退房,被告亦同意退房。2021年4月28日,原告还清了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方退还全部房款,并协助原告方退还或变更案涉房屋的大修基金,同时原告方配合被告落实合同备案注销登记。之后,二原告同被告一起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备案注销登记,但被告未向原告退还购房款,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向二原告返还购房款72万余元及逾期退款利息,代收的税费880元,并要求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退还手续。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已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告史某、贾某有权要求被告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72万余元,并协助原告办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退还手续。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中未约定退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退款,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仍未退还原告购房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72万余元房款的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被告代收原告预交的880元税费,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向相关部门缴纳该税费的票据。被告称该款已经交给相关部门,但未向原告提供相关票据,且被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代缴相关税费的票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向相关部门代缴了该880元税费,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880元,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史某、贾某预交的税费880元、购房款7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协助原告史某、贾某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退还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人们除了以投资目的购买房屋之外,还会有很多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买房改善生活的情况,与此同时,一方面随着商品房市场化的日益推进,目前,新房市场交易规模已突破十万亿,但由于购房资格、尾款支付、商品房质量、房屋交付等原因商品房纠纷案件也随之剧增;另一方面,随着民法典实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修订,新法对商品房解除合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亦产生了一定影响。希望通过本案例,提醒房地产开发置业公司充分保障购房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注重房屋质量保障、规范房地产建设开发、宣传销售及购房服务等经营活动。同时,广大消费者应对商品房买卖交易活动有正确的认识,做好交易环节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案例二:王某与薛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1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薛某经营的淘宝商铺购买虚拟游戏账号装备。王某当天通过支付宝付款1815元。原告王某提供了双方的淘宝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薛某在淘宝聊天记录中将案涉账号及密码告诉原告,原告试用后发现账号的装备不符合约定,遂表示不要该账号,并要求退款。被告薛某要求原告王某点击确认收货并好评后再退款1815元。原告王某点击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被告薛某以账号卖家登录不上为由,拒绝退款,后形成本纠纷,原告王某诉请被告薛某立即退还货款1815元。
2021年9月28日,淘宝网通过短信向原告王某披露被告薛某所经营店铺的商家信息、ID名称、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地址等,并告知在店铺首页可以查看店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对属于符合电商法不许登记范围内的自然人入住,则无营业执照信息。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薛某在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将游戏账号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价款,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原告在试用案涉账号发现不符合约定后,即表示不要该账号并要求退款,被告薛某也同意,随后却以账号登录不上为由拒绝向原告王某退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薛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薛某退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1815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网络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利用其在网络交易中的强势地位,限制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峡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通过认真研判案件事实,查明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最终缺席判决被告薛某退还原告王某1815元。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教育警示网络经营者,应当积极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案例三:余某与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在京东商城注册专营店,在京东商城网站可以查阅该专营店注册者的工商登记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营业执照号、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编号及联系方式等。2017年起,京东商城平台开展“0元购”活动,后,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推出以消费者购物后签到获取积分、积分兑换现金实现0元购的方式参与上述活动。
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2日、2018年5月21日原告余某在被告专营店参加“0元购”活动,并购买智能插座、智能WiFi灯泡、WiFi智能摄像头、新款智能运动手环、智能燃气报警器,实际支付货款2828.9元,上述商品名称均冠以该公司标识。原告余某收到货后按照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专营店客服人员提供的链接开始签到,签到任务完成后原告余某在申请积分兑换现金时被拒,原告余某与京东客服联系后申请退货,货物已全部退回被告公司。后原告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2831元;2.要求被告按照购物款的三倍赔偿原告8493元,以上共计11324元。
另查,在2018年5月11日前,原告余某多次在该公司专营店以参加“0元购”活动的方式购买商品,并按照专营店客服发送的链接进行签到后获取积分兑换现金,最终均基本实现了0元购。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余某系在京东设立的网络平台上购物,其所购商品上均明确显示被告公司标识,原告作为消费者购物时能够较为清晰地认知到是在与被告公司进行沟通购物,被告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的入驻商,是实际供货方,原告余某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余某以2828.9元购买商品后将商品退回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退货后向原告退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退回的金额以原告实际支付金额2828.9元为准。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辩称收到的货物已经损坏,但仅向法院邮寄了部分商品的照片,原告余某对此不予认可,法院对于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提供图片中商品是否为本案争议所涉商品,是否确实损坏,损坏程度,是否可修复、修复价格等均无法确认,故对被告以物品损坏为由要求原告余某赔偿物品损失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余某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认可在此之前已经多次参与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专营店的“0元购”活动,并已实际实现了0元购,证明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开展的“0元购”活动系真实存在的,并不存在欺诈,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已付货款人民币2828.9元;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前,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往往作出优惠承诺。例如:“折扣”“满减优惠”“满赠”“优惠券”等,消费者下单某件商品后,实际支付的款项往往与展示页面标注的价格并不相同。对此,通常情况下应认定商家为促销所作出的承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款项即可以认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的交易价款。本案中消费者余某在收到货后按照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专营店客服人员提供的链接开始签到,签到任务完成后,经营者江苏某电子科技公司却拒绝原告进行积分兑换现金的申请,违背了其作出的承诺和参与的促销优惠活动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提醒广大经营者、公司企业应当充分的认识到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消费经济增长的根本要求,更是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推动企业生产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杜明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