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经过规范财产查控,在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下,转变执行工作作风,不等不靠,主动采取实地走访调查的形式,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监护人等均有明显为家庭增收的能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偿还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款。
2021年1月15日,廖某英被白某泽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后又被吕某林驾驶的哈弗牌轿车拖带,造成廖某英当场死亡。经南阳市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白某泽和吕某林应共同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英亲属姚某林将白某泽、吕某林及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宛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31907.34元;白某泽赔偿86271.56元并承担诉讼费3170元,因白某泽尚未成年,该赔偿由其监护人白某全、刘某焕承担。判决生效后,白某全、刘某焕在限定期限内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2021年11月22日,姚某林向宛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宛城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办理中心在24小时内启动了对该案件的财产查控,并在15天内完成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和线下的公积金、不动产查控,制作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务工作。经对查控结果分析,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某全、刘某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指挥中心在完成执行事务集约办理后,将该案分由执行干警赵增华承办。赵增华接到案件后,一方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白某全和刘某焕,到法院接受约谈,申报个人财产,并督促他们履行赔偿义务;一方面联系申请人,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家庭情况。被执行人白某全和刘某焕在电话中对执行干警表示其家庭困难,无力履行赔偿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既不肯来法院进行约谈,又不申报个人财产,执行干警赵增华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在走访调查过程中,赵增华了解到,白某全和刘某焕正值壮年,他们的大儿子已经成年,小儿子即事故责任人白某泽虽未成年,但即将年满18周岁,且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从事摩托车修理工作,也将能为家庭带来收入,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赔偿金的能力。宛城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将信用惩戒措施的法律后果及严重影响及时告知了被执行人。
3月15日,白某全和刘某焕迫于执行压力来到法院,主动向承办法官赵增华申报财产并承诺将筹钱还款。3月22日,在赵增华的主持下,白某全和刘某焕与申请执行人姚某林达成和解协议,白某全和刘某焕需履行全部案款89400元,白某全和刘某焕当场履行部分案款84800元。3月25日,白某全和刘某焕将剩余案款4600元打入姚某林的账户,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圆满执结。(杜明 魏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