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企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给付13万元案款。既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又有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6月1日,原告陶某与被告金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金某租赁原告陶某的私人厂房,后又将部分场地租给被告,增加12万元租金。第一年租金32万元,第二年起递增10%。被告金某付清第一年租金32万元,第二年租金只支付20余万元,下欠13余万元未支付。原告陶某以被告金某未按约定向其支付土地租金为由,将被告金某诉至淅川法院,要求与被告金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涉案土地、支付土地租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淅川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建钊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该起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系被告企业从事石料加工,受疫情影响,生产的石子石料销售不出,导致未及时支付租赁费用。王建钊法官多次与双方做调解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从我县营商环境并结合省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的相关精神后,王建钊法官及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金某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陶某租赁费13万元,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为使判决结果能够及时得到履行,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王建钊法官与被告金某辩法析理,沟通交流,被告金某同意当庭主动履行判决结果,携带13万元现金到法庭与原告陶某进行了交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淅川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观念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抓手,以实际行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运用法治、善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县的经济发展贡献司法力量。(杜明 全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