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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全市法院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

南阳全市法院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
2022-04-11 16:43:33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十大优秀案件

1.付某某、范某某诉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付某甲在南阳市某中学附近经营一家门店,其门店前划有公共停车位,付某甲认为该停车位影响交通和门店生意,遂用红绳将停放区域隔离起来,阻拦他人在此区域停放车辆。2021年1月5日13时许,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车停放在其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付某甲遂上前阻拦,并与该学生发生争执。此时,从附近路过的李某对付某甲进行劝阻后离开。付某甲因患有先天性高血压,加之情绪激动发病身亡。其家属付某某、范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文明劝阻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对付某甲的死亡不存在故意、过失或者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鼓励倡导,判决驳回付某甲家属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死者拉绳隔离公共停车位,被人劝阻后死亡,而劝阻者是文明劝阻,未超过必要限度,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法院认为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鼓励倡导。该案裁判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力量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今后类案裁判具有指导作用。

2.王某某诉南阳甲艾绒公司、第三人柏某某、海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情简介:南阳甲艾绒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登记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4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柏某某、海某某、王某某,分别占股50%、25%、25%,法定代表人为柏某某,2008年增资为100万后,王某某占出资比例10%。2021年3月,南阳甲艾绒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王某某参会并配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2021年7月,甲艾绒有限公司向王某某公证送达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王某某因公司自成立以来已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公司资产处于失控状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南阳甲艾绒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公司解散问题关系到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艾草产业及依托地方特色产业、带动群众就业的指导思想相一致,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司法担当。

3.南阳甲公司诉郑州乙公司、第三人上海丙公司、第三人南阳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0日,南阳甲公司与郑州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上海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M5U型平衡机系统1台。第三人南阳丁公司与第三人上海丙公司签订《平衡机系统技术协议》。后上海丙公司工程师黄某某在中源防爆进行设备调试安装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并给南阳丁公司业务联系函中就调试安装中验收遗留问题作出相应答复及承诺。2020年12月,原告及南阳丁公司在给被告郑州乙公司的《关于平衡机系统(HM5U)验收情况的说明》,说明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使用,构成根本性违约,欲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平衡机存在瑕疵,但双方通过函件进行沟通表达了更换、完善等意思,符合“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法律规定,原告现有证据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诚信维护的典型案例。涉案平衡机已经交付但存在瑕疵,且尚未调试检验,法官为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交易安全,避免对疫情下的经济行为带来负面影响,依法不予解除合同。本案依法贯彻了《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并以司法服务保障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4.杜某诉王某某、刘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杜某甲和杜某乙系兄弟关系,1988年3月,二人共同申请获批一处宅基地,建成四间平房均登记在杜某甲名下。第三人杜某乙女儿杜某出生后,住在该房屋西边的两间房;1993年12月,王某某带着女儿刘某与杜某甲结婚,住在该房屋东边的两间房。2000年第三人杜某乙搬出,争议房产由杜某甲一家居住。2014年到2017年期间杜某甲与其妻王某某分居,杜某甲住西边两间,王某某住东边两间。2013年以后,杜某乙之女杜某承担了杜某甲的赡养义务。2017年,杜某甲遂留下遗嘱,明确了杜某在不同情况下对房屋的继承权。杜某甲去世后,杜某与王某某、刘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法院从弘扬传统美德角度出发,结合遗赠扶养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义务履行情况,判决杜某取得遗赠人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遗赠扶养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遗赠扶养人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两间房屋所有权。该案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根据遗赠扶养人履行协议情况及法定继承人支付医药费、丧葬费用情况,酌定遗赠扶养人对法定继承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效果良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王某某诉吴某某、张某某、邓州市文渠镇某百货门市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带其女儿到邓州市文渠镇某百货门市部购买篮球,门市部张某某到街上借用打气筒,其母亲贾某某在门市部。期间,王某某发现门市部厨房液化气泄漏,自愿主动去帮助关闭,拧动液化气灶盘开关后液化气突然爆炸,将王某某及其女儿和贾某某炸伤,亦造成门市部内财产受损。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肯定了原告乐于助人的行为,判决被告对于原告作出适当补偿,同时驳回原告不当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王某某在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同时,没有采取合理妥善的方法,导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本案裁判不仅对乐于助人的行为给予肯定,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公平、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彰显了法律背后的思想指引,传达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6.苗某某诉田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苗某某系博望黄金梨种植户,田某系网络主播,2020年8月双方约定,由田某通过网上直播销售黄金梨,并将订单详情通过直播后台导出后提供给邮政快递,邮政快递打出快递单,到苗某某处打包、贴单并发货,发货人为田某。双方合作结束后,苗某某起诉田某支付剩余货款,田某反诉苗某某支付直播平台保证金、直播聘请员工、接待直播团队等花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双方为委托销售合同关系,判决田某向苗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驳回田某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直播带货是网络直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清容易导致纠纷。本案通过对双方合作方式的分析,认定双方应系委托销售合同,对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引示范作用,引导当事人在合作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7.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以李某某为首的4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先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15类68起,为非作歹,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0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以下、一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及财产刑等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黑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等地经营安保公司,招募大量闲杂人员充当“保安”,并利用其名声和“保安”做生意、办企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对该案从严从快判决,贯彻“打准打实”方针,强化“打财断血”,摧毁了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维护了社会稳定。

8.陈某开设赌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等5人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上注册代理账号取得代理资格,并通过推送赌博网站的网址发展赌客在该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进行网上赌博,代理人员推荐一个新赌客在该赌博网站上注册,该赌博网站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给代理人员,并按照赌客输钱数额扣除网站相关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给代理人员。截至案发,被告陈某等人发展赌客共157人,获取的返利和退佣合计约174670元。“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用于支付结算的500余个银行账户内的5000万元左右涉案资金被南召县公安局依法冻结。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他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系跨境开设赌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某等为赌博网站担任推广代理,发展赌客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本案中对依法保全的涉案资金,凡是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说明资金真实、合法来源的,予以保全追缴,上缴国库,如能提供证据证实银行账户内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依法解除保全,返还资金,既严厉打击了网络犯罪,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党某某诉某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某街道办事处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决定案

案情简介:党某某不是南阳市泥营村集体组织成员,假借宋某某名义违法私自占用该村庄大约1.7亩土地建设房屋,并在南阳市原健康路拆迁时借用宋某某户口簿和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书和拆迁安置意向书,获取安置面积、安置补偿费及过渡费等。被告经调查认定党某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遂作出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作出的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决定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仍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和谦抑性原则。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公共利益,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10.某银行南阳分行申请执行南阳甲商贸公司案

案情简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南阳甲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某银行南阳分行票据垫款48851266.11元并计付利息;某钢铁公司、李某某、杨某某、王某对上述偿付义务在南阳甲商贸公司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经承办人释法明理,证明甲商贸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某钢铁公司应当按照判决顺位承担补充偿还责任,最终某钢铁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钢铁公司已经就甲商贸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本息的三分之一履行完毕,目前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中,在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利益,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灵活变通适用执行措施,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合理诉求,在判项比较笼统概括的情况下,探究责任主体和判决本意,减轻了被执行人的额外负担,取得被执行人的赞同和配合,主动履行,完美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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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