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在饮食上的选择越来越多,“下馆子”成了人们联络感情或改善伙食的一种方式。当人们在饭店品尝美味佳肴时,若意外发现碗里或者盘子里有“不明物体”,大多数人们会悄悄告诉服务员,饭店负责人会赶来道歉并撤下有问题的饭菜,将此饭菜予以免单或者重新做一份饭菜,以此息事宁人。近日,南阳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处被告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5日上午九时,刘某在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购买一碗6元的胡辣汤和2元的馍,通过支付宝扫码共支付8元。刘某在该店就餐中发现胡辣汤碗里有一根毛发,刘某感到恶心反胃,遂向该店反映。该店当即表示愿意退还该碗胡辣汤费用并再送刘某一碗胡辣汤。刘某拒绝,要求该店负责人带其到医院检查,该店负责人拒绝。后刘某要求某胡辣汤某店赔偿1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刘某拍下照片后离开,并于当天拨打12315投诉。6月17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姜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出了投诉调解通知书,通知双方于6月18日前去调解。6月21日,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终止调解,刘某将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为原告刘某提供餐饮服务,刘某向被告支付相应对价,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出售的案涉胡辣汤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刘某向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主张赔偿其1000元损失的前提是该店出售的案涉胡辣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刘某提交的照片,其消费的胡辣汤中确有一根头发,但仅能说明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不能证明该胡辣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刘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刘某请求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赔偿其1000元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但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刘某消费金额及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的过错程度,判令被告某胡辣汤全国连锁某店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60元。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靳伟克表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随着人们物质文明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社会良知和诚信风尚的底线。通过本案,提醒广大商家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提高卫生质量标准,切实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若商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或商家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供稿: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