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岳某因出借支付宝账号及密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9月,一位陌生人搬进出租屋,与被告人岳某成了“室友”,对方声称只要将手机借给他用几天,就给500元报酬。虽然意识到“室友”可能会利用自己提供的账号做不正当行为,内心有些忐忑,但为了报酬,岳某还是将绑定有数张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知了身份不详的“室友”,同时交出手机让其使用。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室友”使用岳某支付宝的5天时间内,岳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账流水达140余万元,其中包括多名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被骗资金。《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岳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绑定有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其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岳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等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日常生活中,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心存侥幸,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一旦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很可能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害人害己,酿成大错。
广大群众务必要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杜明 胡建成 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