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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38包香料包索要十倍赔偿 南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网购38包香料包索要十倍赔偿 南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05-06 15:52:49 来源:中华网河南

杨某在某知名购物网站购买远超正常需求的大量香料包,刚收到货即以香料包中添加了中药材广木香为由向销售企业索要价款十倍赔偿,未达目的便提起民事诉讼。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以卤肉香料包添加中药材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杨某花费1122元在某知名购物网站购买38包用于卤肉的香料包,刚收到货即以卤料包中添加了中药材广木香为由向重庆某销售企业索要价款十倍赔偿。销售企业拒绝后,杨某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但案涉香料包为食用农产品,适用的法律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并无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审理中,销售企业自愿收回商品并退款,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香料包,销售企业退还货款,驳回杨某要求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涉香料包属食用农产品 并无价款十倍赔偿之规定

法院审理:

南阳中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沈飞调查发现,2021年11月17日当天,杨某在同一购物网站某母婴店购买固体饮料19盒,并以该产品的网页宣传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为由起诉山东某公司索要价款十倍赔偿。2022年2月,杨某以篡改生产日期为由起诉云南省某茶叶销售商索要价款十倍赔偿。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香料包在生产过程中仅对香料作物和中药材进行了分拣、粉碎、包装等,没有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国家并未明文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广木香。香料包的包装上注明了商品名称、配料表、制作方法、生产日期等信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香料包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对食用者的健康有害或者有其他质量问题。杨某所购香料包的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且短时间内起诉多个商家,可见其诉讼有牟利之目的。杨某的行为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且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南阳中院民一庭沈飞表示,在处理涉及食品质量的案件时,应当适度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民间惯、群众对判决结果的感受等因素。

在煮肉、煲汤等烹饪过程中加入少量中药材是我国的传统饮食惯。例如,根据所加中药材的不同,乌鸡汤可以有“天麻乌鸡汤”“虫草花乌鸡汤”“当归黄芪乌鸡汤”等多种做法。对于一些中药材是否可以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既未明文允许也未明文禁止,但民间使用多年且效果良好,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应以国家没有明文允许添加为由一概否定。对于确实没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不能因为存在个别不规范之处就判令经营者进行高额赔偿。(杜明 刘方昊 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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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