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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先天疾病患者成功投保 判决理赔于法有据

新野县法院:先天疾病患者成功投保 判决理赔于法有据
2022-05-06 18:07:34 来源:中华网河南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品种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人希望用买保险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生活和未来。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的理赔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近日,家住新野县的周先生在申请保险理赔时就遇到了不少麻烦,最终拿起法律武器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但该案例也给投保群众以及保险公司新的警示。

2019年8月,周某在某人身保险公司处投保购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及附加险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用。2021年7月,周某于医院就诊时发现心脏房间隔缺损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经医保统筹报销后实际支付医药费6万余元。出院后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其确诊病症属于先天性心脏病,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周某便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新野法院。

新野法院民二庭收到该案后,立即整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确诊病症属于先天性心脏病,为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因此不予理赔。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保单位,无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且在订立此类重大疾病保险时,未对原告周某做基本的身体检查,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已明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此被告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存在过错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事由的格式条款不对原告发生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4份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理赔4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因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保险期间仅一年,原告住院时该保险期间已过,可不予理赔。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保险金4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保险产品的增多、保险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买保险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有利于解决群众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但前提是要买对保险。投保人在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资质,不懂就问,这样才能买到合适且安全的保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免责条款不是万能条款,先天性疾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提高保险业务员专业知识素养,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从而避免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偏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保持严谨审慎的原则,不仅要讲事实、摆证据,还要从情理上充分考虑到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明 田姗姗 赵晓东)

标签: 新野县法院 先天 疾病 患者 投保 判决 理赔 于法有据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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