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余谦团队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经该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
被告河南省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份,原告李某系该公司股东,原告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联系,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未得到回应,故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镇平县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余谦承办该案件后,经过查阅卷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属于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公司应当提供会计账簿给原告查阅,余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地点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
法官提醒群众,在实践中,小股东往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管理参与度很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小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通过正确适用法律,确认了李某对公司的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防止了股东滥用查阅权损害公司利益,保护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杜明 王崇 杨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