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十一年的账,你们这么快就要回来了,真是神速,感谢法院,感谢法官!”5月1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执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将案款交到了申请人肖某手中。
肖某经营钢材生意,徐某因盖房需使用钢筋,经李某介绍从肖某处购买钢筋,经结算,未付钢筋款为16173元,2011年3月24日,第三人李某向肖某出具欠条一份,协议于2011年7月8日返还,2011年6月18日,徐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肖某要求徐某及李某支付钢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支付肖某货款16173元及违约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李某,督促其尽快主动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运用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金额,并及时将其银行账户冻结。为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向李某释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系列后果。因担心自己被列为“黑名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李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明自己愿意履行还款义务。5月10日,被执行人李某将拖欠的货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到申请人手中,案件顺利执结。(杜明 程童雨 万春磊)